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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警察学院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性、规范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院的各类收费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学生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生、继续教育生和培训学员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事业性收费的职能部门,负责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等实施管理。所有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项目包括:

1.办学、办班事业性收费,如各类学费、住宿费。

2.科研收入,包括横向、纵向课题及专利转让等收入。

3.管理性收费,如各类报名费、考务费、各类培训费等。

4.非盈利性的服务性收费,如学生证工本费(补办)、体检费、上网费等。

5.代购代置、代收费,如教材费、服装费、备品费等。

6.各类捐赠款、助学款等。

7.国有资产租借费、变价收入,如场地门面柜台租金、房屋租借费、仪器设备转让费、仪器设备出租费、科研成果转让费、固定资产残值变现等。

8.院卫生所收入。

9.符合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凡属于学院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交有关报告及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向省物价部门报批,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批准后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持证收费。

第七条 收取管理性、服务性、代购代置等类型费用的部门,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手续;不属于物价部门审批范围又确需收费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按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相关文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第八条 学院所有收费均需开具正式收据,按照《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内部控制。

第九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费用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其他人员收取。大批量的收费项目应由财务处人员收取或联系银行派人员收取。

第十条 任何部门所收取的款项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资金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入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学院的事业收入是学院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乱收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所收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乱收费的部门学院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收费不上交,坐收坐支、形成“小金库”的部门,除追缴所收资金外,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