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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暂行)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18]73号









辽宁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院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财资〔2014〕418号)、《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机管资函[2016]13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接受辽宁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院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对固定资产依法处置,重大事项由院务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的批复,以及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学院的批复,是学院办理产权变动、财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由学院集中行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手续,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处理。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院内调拨(调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等。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附件2);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申请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人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组织鉴定

对单位价值小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处置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报废资产由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统一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对单位价值大于(含等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管理职能部门聘请校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与评估,将鉴定与评估报告连同申请单一同交于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学院审批

对进行汇总的单位价值小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对单位价值大于(含等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根据形成的鉴定结论与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提交学院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审议。

(四)资产处置

1、经院务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有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院内调配。

2、经院务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残值按规定上缴。

第三章 离岗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规定

第十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对因调离、离退休、出国、借调、停薪留职、院内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下统称离岗人员),以及因学习、进修等原因需要暂离原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填写《辽宁警察学院资产调拨单》(附件3)。

1、各部门在办理离岗人员离岗手续前,应由离岗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与离岗人员共同办理离岗人员所领用、借用设备移交归还手续。

2、离岗人员凭各单位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辽宁警察学院资产调拨单》(附件3),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离岗手续。

3、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因公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催还,并及时通知组织人事处,停发各种补贴至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完毕时为止。

4、在职死亡人员所领用、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在其死亡两个月内由其直系亲属负责交还或由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执行。对其借出或担保借出的设备,应由所属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催还。

5、继续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正常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6、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确需离开资产管理岗位的,应在离岗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应由所属单位的领导负责组织清点账、物,接替人员要在账、卡、物核对相符且双方签字以后才能交接,并做好移交记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7、各部门领导、资产管理员,要对离岗人员的仪器设备的移交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对其所签字确认内容负责。凡发现有未移交归还设备和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学校将依照移交工作程序追查责任,由责任者负责追回流失仪器设备或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的;

3、机型已停产、性能不能满足要求且不能降级使用的;

4、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且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5、需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6、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固定资产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置新固定资产价值的;

7、国家明令公布淘汰的产品。

(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实行鉴定、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为内部申报审批制度和外部申报审批制度,内部申报由各申报单位负责学院审批,对外申报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每年一次(时间未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特殊情况(如房屋拆迁、实验室调整等)可随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四)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

1、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由使用单位负责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

2、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按第九条(二)执行,主管院领导批准。

3、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鉴定结果,逐级上报履行审批程序。

4、报废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

(1)对未存储、处理、传输过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电子产品,统一交给具有资质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2)对存储、处理、传输过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复印机、传真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统一交保密工作部门销毁,而后交给具有资质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未经省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

5、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进行报废资产的账务核销。

(五)学院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完整机体报废,不经学院批准不得肢解拆件,仪器设备有贵重器件和贵重金属的,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安全;资产履行报废程序期间,仍然按全价财产管理,不得随意处置。

(六)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

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的单位私自变卖的;

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4、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车辆资产的报废

(一)学院车辆原则上要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后方可提出报废申请。拟报废的车辆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报废。

(二)学院批准车辆报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资产注销手续,车辆管理部门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1、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

2、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3、车辆产权所属证件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回收证明复印件;

6、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

7、残值收入证明复印件;

因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附件4)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因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由车辆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的各种鉴定证明。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须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和相关职能部门鉴证,凡属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和丢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损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损申报,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院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固定资产报损处理。

按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将受损的固定资产残体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处置方式及程序与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相同。

(三)上报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按上级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杜绝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资产处置监督制度。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学院监督职能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超越审批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

(二)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材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的;

(三)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受让方在固定资产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

(五)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

第二十条 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处置中,要选择执业绩效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和法律服务,对有违规行为的不得再委托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相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