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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18]71号









辽宁警察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统一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学

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3、实行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原则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由院级领导审批。各系部、各部门审批人为报销事项的分管院领导。
二、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
1、院内单位年度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根据学院当年财力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阅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内资金拨付由财务处长审批。
2、年初虽未列入预算,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由部门提出申请,在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年度中递补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
4、 省(部)、市拨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中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拨款项目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5、横纵向科研经费由主管院领导及科技处长审批。
三、事业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院内各部门的预算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各系、部主任和各处等中层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经费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2、各系部的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印刷费、办公费等。由学院预算经费购置办公设备,需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计划并采购。
3、各行政部门运行经费包括部门经费、交通费和部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专项业务费等。一般设备购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资金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签、采购。
(二)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专项经费按学院预算管理体制,由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分管的专项经费的审批人。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仪器设备等资产购置,需提前向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并联签、采购。
(三)代管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对外代管项目等经费,入账立项时需报送立项资料和支出范围到财务处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学院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和系部主任本人发生的支出互相审批。
2、科研协作转外经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国家批准文件或预算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3、纵向科研经费提取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办理,由主管院领导、科技处长审批。
五、经费支出的审批限额标准
1、系部预算经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主任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经系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主任和书记共同审批;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经系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主任、书记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其他部门预算经费(含专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借款和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纵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后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借款和支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差旅费的审批权限
1、正职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用预算经费出国、出境的差旅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出境的差旅费,由科技处长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具体见《辽宁警察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及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七、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
在编人员工资及绩效工资等发放统一归组织人事处管理,并由财务处联签。各部门不得在学院下达的预算经费中发放各种补贴。
八、其他规定
1、需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的事项,主管财务院长离校期间,由党委书记审批。
2、各系、部、中层部门经费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借款和报销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级领导因公借款和报销费用,由党政办公室审批。
3.系、部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4、在年度预算内正常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学生奖助学金等的支出、代收代付款项等支出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5、已办理招标或非招标审批手续的采购支出,付款时由项目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院领导审批。
6、医药费借款,由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审批,报销时由院卫生所、财务处审批;其中计划生育相关费用需由工会、组织人事处联签。
7、学院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外事活动等,应提前提交会议预算,会议支出由承办单位经费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
8、修缮项目施工前落实资金来源,编制施工预算,履行招标(或非招标)审批手续后签订施工合同,未完工前按合同规定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经质量检查和验收,大型修缮项目需经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结算付款;一般修缮项目根据质量检查验收结果付款。
9、经济合同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已签署合同分次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付款,由项目使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10、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11、党建经费、工会经费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部门。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