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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 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加强学生诚实守信教育,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国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高校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相关领导组成的学院学宿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的申报及办理、收费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打印、按要求提供已缴费和欠费学生名单。
系(部)职责: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学费宿费收缴工作。督促学生缴费,保证学费宿费能够及时、足额收取。学生处、教务处按《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章 收 费
    第四条  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按学年收费。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宿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待新生报到后,由财务处委托银行自动批量代扣代收各项费用。其他年级的在校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将应缴的费用足额存入学院发放的银行卡内,由财务处通过开户银行自动批量扣取。
第六条  学生缴费程序
(一)新生缴费:
1.招生就业处在分阶段录取结束后,发出录取通知书前7-10日,将新生数据信息以数据盘、报表等方式递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学生缴费银行卡的办理、定制工作,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须知》中标明新生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明细。缴费银行卡、缴费说明书由财务处会同招生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须知》等材料一起邮寄给新生。
2.新生根据缴费说明及《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到当地银行办理费用存储业务。
3.对于当地无条件办理缴费业务的新生,由财务处联系相关银行在迎新现场办理。
4.对于家庭困难不能缴费或不能足额缴费的学生,学院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助学贷款。
(二)在校学生缴费
1.财务处在每年放暑假前,做好下学年学生学杂费缴纳的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的明细发送至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将应缴费用按时足额存入学院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中。
2.住宿费按统一标准收取,如有变化,在毕业离校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3.由于缴费卡消磁、损坏、丢失等原因不能正常缴费的学生,由财务处负责与银行协商处理,另行安排时间集中办理缴费业务。
4.因家庭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根据第七条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缓交学费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并已申请贷款的学生,在金融机构尚未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前,视为暂缓缴纳学费。在国家助学贷款到帐后,能足额缴纳学宿费的,视为缴费成功;不能足额缴纳学宿费且学生仍未补缴差额的,视为欠费。
(二)确有困难又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不能按时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做缓交处理,否则一律按欠费处理。
(三)对于新生需缓缴学杂费的,入学时必须先办理相关缓缴手续,然后才能正常报到。
第八条  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执行: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英烈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学费、住宿费、机动车驾照考试费、警服费、备品费等费用,由学院给予全部免除;
2.英模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由学院给予免除。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文件精神,减免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欠费的有关规定
 对没有履行正常的缓交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公布欠费学生名单。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各系(部)及时了解学生缴费状况,督促欠费学生尽快缴费;同时由所在系(部)向学生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2.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条  对于因参军、休学、复学、留(降)级、转专业、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缴费的规定。
1.学生由于参军、休学、转专业、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对于尚未缴费的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的额度以学院批准文件签发日为基准,从下月1日起结清。
2.学生休学、复学、留(降)级缴费标准:按照《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按复学、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3.转专业缴费标准:执行所转到班级、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和发放的规定
学院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机打),学生应妥善保管收据。
                   第三章  退 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费并符合退费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给予退费。
第十三条  符合退费规定办理退费的同学,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持所在系(部)批准的申请书到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请书和缴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退费标准
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学生办理退学时按实际月数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取费用截止日期以学院下发退学文件日期为准)。在办理退费过程中需要的基础数据由退学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教务处提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收费公示制度。学院通过校园内公示栏和校园网,将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