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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辽警院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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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2000]496号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所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性质、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分别处理。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是否解除处分意见,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能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等奖项,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学生干部等职务。
第八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和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立功受奖表现的;
(四)违纪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情节轻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二)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
(六)拒不承认违纪事实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尚未构成刑事、治安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影响较小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行为,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机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社会秩序,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各种方式传播违反学院规定的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传播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性质、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被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目击者、知情者虽未参与打架,但不报告、不配合组织调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组织带头打群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任意超假、累计旷课(包括早操、晚自习。早操按1课时计,晚自习按2课时计)达到一定课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二十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三十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四十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超假,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超假5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超过24小时,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8小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72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扰乱、妨害学院管理秩序,损坏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服从教师、干部和督察队员管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传播反动淫秽书画或影视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起哄闹事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行为尚未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校内安全规定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服从管理采用危险方式攀、跳建筑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影响学院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凡有私接电线、使用以发热为主要功能的电器、煤油炉、酒精炉等危害到校园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宿舍无人情况下,房间内有使用电器设备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不遵守作息时间,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归寝,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就寝后,有大声喧哗、打闹、大声播放音响设备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就寝后从事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寝或逃寝,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就寝时间未按规定返回宿舍,视为夜不归寝。就寝后,擅自离开宿舍,视为逃寝,替寝视为逃寝。)
5、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宿舍私存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建筑物内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饮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在宿舍内存放、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11、其他影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佩戴与本人不符的警号、警种符号、警用标志等,给予警告处分。外借他人警服、警用标志,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不当着装照片、不文明照片、图片的;使用他人信息,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侵犯他们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造谣中伤他人的,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院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的,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系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生处在检查、巡查中发现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处可根据简易程序,对违纪学生直接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对学生处分结果与违纪事实有明显出入及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各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委托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填写《纪律处分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委托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一并上报备案;
(三)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批准部门下达《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下达《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受处分学生要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送达人要在其所在班级宣布处分决定,做好记录,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按《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解除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解除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系讨论决定;
(二)记过处分的解除由系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处审核,报
主管领导批准;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系讨论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处
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予以解除。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组织评议。系里根据教师和学生对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评议。记过处分的解除由系部讨论提出解除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解除由系部讨论提出解除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生申诉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辽宁警察学院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