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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章程

  

辽宁警察学院章程

 

 

辽宁警察学院起源于1960年的辽西工业大学,1978年更名为辽宁省公安学校,1980年更名为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1985年升格为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1993年更名为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独立试办侦查、痕迹检验本科专业,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辽宁警察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政府举办并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隶属辽宁省公安厅,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院名称:辽宁警察学院,英文名称:Liaoning Police College学院网址: www.lnpc.cn

学院登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平路260号。

鞍山校区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95号。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以建设国内一流公安本科院校为发展目标,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院以法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为主,以公安学、公安技术和监狱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

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九条  学院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围绕公安学历教育和民警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七)学院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

(四)保护学院资产,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政治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院党委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院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务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 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委员构成、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学院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位的学科专业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按照学院制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动员教职工参加学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辽宁警察学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院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依法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围绕人才培养工作,履行教育、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后勤保障机构及学院附属机构组成。

                    第一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系(部)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教学平台建设。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教学改革。

(五)负责系(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系(部)主任主要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党的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系(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学实验基地等科研、教学平台,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二节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与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后勤保障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院可以设置附属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为学院发展提供支持。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协调处理综合性事务的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及各种奖励、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诉讼。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院做出贡献。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院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行为规范,拒绝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

第五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和二级单位两级经济管理责任制,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总会计师,院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督经费支出,分别对学院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率负责。学院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度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院领导按决议审批。学院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院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给学院的资产、接受馈赠等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的管理,学院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管理和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学院标志物和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努力在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置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政法工作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

校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置辽宁警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主动开展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训:“尚德、博能,忠诚、卓越”。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院名字体为黄色,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由学院名称和图案组成。

第六十八条  校歌为《卫士的摇篮》。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十章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务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签发,经辽宁省公安厅同意后,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