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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辽宁警察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辽警院委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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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同时,包括外聘教师、兼职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院长为主任,成员单位有: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管理中心)、宣传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各系(部、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师德失范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接受申诉等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分委员会,负责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安排,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在校园内宣传宗教教义、组织宗教活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危及国家尊严。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案件举报。
(二)接到举报后,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后,与案件相关责任部门协同开展调查、认定、复核工作。
(三)经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及其本人。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五)当事人有异议或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下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复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经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根据具体情节与影响程度,师德失范行为或事件分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情节较重、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三档。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和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实行“一票否决”。视具体情况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且本院所有岗位均不再予以聘用。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在期满后可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五)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由组织人事处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对于部门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做出检讨。根据情节轻重,学院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