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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政治建院、政治育警、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努力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公安、司法专业合格警务人才和国家发展所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依法依章从严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发挥警务化管理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量化考核综合测评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有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本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良好校风校纪;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时参加学院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等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办理延缓报到手续。但延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辽宁警察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由各系按专业编班(队),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唯一的身份编号。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采取多样化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形式。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

第十七条学生由于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故旷课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需重修或重选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院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该科课程以零分计,必修课程需在下学期重修,选修课程可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

学生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到所在系办理缓考手续,填写《学生缓考申请单》,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重修或补考等详见《辽宁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和公安部《公安院校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学生警务素质综合评定办法,以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类、警务技能类课程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突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常态化过程管理,根据课内教学、课外训练、体质健康测试及新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期完成学业,其所取得学分是量化学生学业进度、审核学生是否留(降)级的依据。

学生必修课所欠学分累计达12学分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的学生按照该专业下一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警务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学分,计入总学分,具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水平低于正常水平并有可能达到留(降)级或可能影响毕业、学位授予等状态时,学生所在部门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是对学生的一种提醒性帮助,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记为“无效”,并根据《辽宁警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考试,再次被我院录取的,其已获得的学分,学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新生入学后由所在系为每位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经济信用、学术信用、考试信用、道德品质记录、生活信用等主要信息。对于学生的一般失信行为,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公安院校学生警务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学生个人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有特长,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学院审核确认,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表现优异,在某一学科(专业)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创业休学、退役后复学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含)以上的;

2.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缓考科目的;

5.受过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6.正在休学的;

7.应予退学的;

8.招生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辽宁警察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类专业原则上不接受除公安司法类院校以外转入的学生。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创业休学或其他正当理由的;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办理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照休学计。

经学院批准创业休学的,只有一次休学机会,须连续休学;且本科生完成学业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完成学业不得超过5年。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后重新考入我院的,学院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承认所学课程及学分。

第三十一条休学申请被批准的,学生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须于期满前的学期向学院提交《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前二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予以准许,按照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主管院长审批,其他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学生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予以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给予1次补考、重新答辩机会,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已注册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学院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要共同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得从事或参与非法传销、邪教组织、封建迷信以及有损人民警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团体创办刊物、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不准举行。公安、司法学生严格遵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纪律。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严格遵守学院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立功受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程序、规定以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按照《辽宁警察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前,学院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做出解除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由所在系(部)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详见《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参照《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对接受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 本规定由辽宁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