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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辽宁警察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警察学院校园网络(LNPC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网建设的全面规划及对网络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决定,协调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 公安科技研发中心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维护、计费和收费、技术改造以及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主页信息审核、发布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部、处子网的运行及信息管理由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教育技术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公安科技研发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八条 子网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在校公安科技研发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的终端等主要信息场点经教育技术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九条 各子网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一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公安科技研发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公安科技研发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及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本中心批准使用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 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报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公安科技研发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 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公安科技研发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公安科技研发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辽宁警察学院校园网络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必须合法。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公安科技研发中心的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站点必须寓教于乐、健康合法。对不健康、不合法的站点一经发现,公安科技研发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九条 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 十 条 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的所需经费由学校、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惩 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盗用他人用户及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公安科技研发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处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安科技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辽宁警察学院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