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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量化考核细则
院学生会作为全院同学的核心组织,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肃组织纪律性,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学生会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制定本条例。
二、考核和评比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 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成效原则 ,奖惩结合原则。
三、考核办法
1、实行自我考评和院团委学生会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实行日常考核,活动组织,工作表现,部门职责四方面考核成绩相加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机构
由学生会主席团为主导,组织部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五、考核评比程序
学生会干部考核和评比程序:
1、由院团委学生会主席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由办公室部及组织部听取意见后得出各部门最终考评结果并记录在案。
2、每月考评结果将在部长例会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主席团提出申诉。
3、公示后若各部负责人均无异议,则该考核生效。
六、考核标准
1、学生会每2月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主席团主导,办公室部负责,召开总结大会,要求全员参加。组织部负责派出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出勤人员进行统计及确认,如发现有2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开除等严肃处理。
2、各部门每1月召开一次内部总结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负责主持召开,要求全员参加。组织部负责派出考核小组对出勤人员进行统计及确认,如发现有2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将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开除等严肃处理。
3、相关活动参与规定,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参与辅助。其中,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各部门人员的参与出勤情况并记录统计,如发现有连续3次及以上未参与集体活动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将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开除等严肃处理。
4、考核结果将由组织部记录保存,作为院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换届选举的重要依据。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