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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简称“院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院学生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同学的全面发展,使之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院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及提高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增进广大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院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院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辽宁警察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辽宁警察学院学籍,承认院学生会章程的本科学生均可入会成为院学生会委员。

第六条 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委员。委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院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委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院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院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院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院学生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为学生会成员。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四)讨论、决定应当由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院学生会章程;

(三)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四)选举新一届主席团;

(五)行使应由院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中心、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中心、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中心、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将由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院团委、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下任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辽宁警察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职能中心、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学院同学的群众组织,为院学生会团体委员,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学生会民主选举,学院领导研究决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团委申报备案。

第六章 院学生会量化考核及细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办法:实行院团委学生会及各部门部内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日常考核,活动组织工作表现,三方面考核成绩相加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团为主导,组织部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干部考核和评比程序:由院团委学生会主席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由办公室部及组织部听取意见后得出各部门最终考评结果并记录在案。;每月考评结果将在部长例会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主席团提出申诉。;公示后若各部负责人均无异议,则该考核生效。

第二十七条

      考核标准:

      (一)学生会每两月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主席团主导,办公室部负责,召开总结大会,要求全员参加。组织部负责派出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出勤人员进行统计及确认,如发现有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严肃处理。

      (二)各部门每一月召开一次部内总结会议,由部长或副部长负责主持召开,要求全员参加。组织部负责派出考核小组对出勤人员进行统计及确认,如发现有2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将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严肃处理。

      (三)相关活动参与规定,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参与辅助。其中,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各部门人员的参与出勤情况并记录统计,如发现有无故缺岗缺席者,将由组织部上报主席团。如经确认情况属实,将由主席团对其按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开除等严肃处理。

      (四)考核结果将由组织部记录保存,作为院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换届选举的重要依据。其中,获严重警告处分以上者,经主席团核实,将取消学代会代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辽宁警察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稿)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警察学院院学生会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