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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文辽宁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等教学工作负责。
第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教师授课期间,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教学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和义务,言行举止符合教师风范,不得出现下列言行: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行;
(四)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的言行;
(五)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的言行;
(六)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言行;
(七)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行;
(八)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言行;
(九)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以上言行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内应保持衣冠整洁,在岗在编教师应依照有关规定着警服,上实验(实训)课、警体课时,应根据有关规定着实验服或运动服。同时做到仪表端正、言行文明、站立讲授(特殊原因除外)。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
第五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将授课改为自习、看视频、做作业等。不允许私自调课、代课、停课。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时,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报请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并保证学生得到妥善安排。学院及相关部门安排大型活动需调课、停课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由教务处下达调课、停课通知。
第六条 教师一般应提前进入课堂,当上课铃声响后,教师走上讲台,值班班长起立向教师报告学生出缺勤情况及原因,教师在教学日志上做好记录后,开始授课。
第七条 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应同时具备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讲义)等基本教学文件,并提前做好教学日历安排。每门课程的第一堂课,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的地位与作用、教学目的与要求、主要内容、教学安排、授课方式、作业要求、考核方式以及成绩评定等内容,并提出学习纪律要求,以保证整个教学过程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讲课时,要坚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
第九条 课堂教学必须具有示范性,任课教师应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语言清晰、流畅,板书规范、清楚,多媒体课件应繁简适度,字体大小、色彩搭配合理,音像清晰。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掌握好教学进度,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不得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点,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并根据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第十一条 提倡教师采用多种形式的先进教学方法和设备进行教学,提高课堂的讲授效果。提高教学艺术水平,积极运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着重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师应注重课堂纪律管理,提高课堂掌控能力,对学生在课堂上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教育,同时要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及时登记,并按照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把学生考勤作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不得以复习重点、介绍题型等方式在考前透露闭卷考试内容,更不得将试题及题库泄露给学生。
第十四条 教师应接受教务处、督导组和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对上课情况和教学效果的检查与督导,并积极向学院反映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经常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部分 实验(实训)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实训)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实训)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没有审批不得变更学时,不得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第十八条 每个教学班须配备两个指导教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在实验(实训)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方法、操作要点做系统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一起参加学生实验(实训)的指导。实验(实训)中,指导教师尽量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实行“原始记录本签字制度”。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的原始记录,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并与实验(实训)报告一并上交。凡无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实训)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本次没参加实验(实训)处理。
第二十条 上实验(实训)课时实验(实训)室指导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实训)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填写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所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实训)或重写实验(实训)报告。
第三部分 警体及警务技能课堂教学规范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课堂教学规范
(一)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集体备课,并做好相应的教案。
(二)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案规定内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若必须更改教学内容或停止上课时,要履行审批程序。若遇到不能控制的社会性事件或特殊自然现象,应合理安排好学生理论学习。
(三)教师上课应着运动服,并且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课前要进行活动器具的检查和场地器材的布置。
(四)教师上课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教案上;长跑前要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及时询问,对特殊学生要特殊对待,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课程结束后要做好整理放松活动。
(五)教师上课时要做到口令准确、宏亮。示范动作要规范、准确,并科学、有序地开展教学活动,把握每节课的运动量、强度、密度。
(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到精讲多练,集体讲解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严禁出现“放养式”、“放羊式”现象。
(七)课程结束后要填写教学日志,总结本次课的相关得失,回收器材,整理场地,如有事故或器材损耗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警务战术、警械课程课堂教学规范
(一)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集体备课,认真编写教案并严格执行。对授课内容要进行试讲、试教、试练。
(二)教师上课应着教官服或训练服,着装整洁,精神饱满,并提前15分钟到达教学现场,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三)教师上课前应告知学生准备马扎凳、文具包、笔、笔记簿、水壶、面巾纸、身份证、学生证等上课必需用品。
(四)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向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出课堂规范要求,并做好应急预案。
(五)教师上课时要做到口令明确、简洁、易懂。示范动作要规范、准确,课堂上要做到精讲多练,集体讲解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六)课程结束后要填写教学日志,总结本次课的相关得失,根据授课效果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方法。
第二十五条 射击课堂教学规范
(一)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集体备课,并做好相应的教案。
(二)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案规定内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若必须更改教学内容或停止上课,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于学院各类事项原因或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停课,应根据学院的总体教学安排选择时间进行补课。
(三)教师应按学院要求履行停、调、代课程序,严禁私自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射击课不允许同时两人及以上教师停、调课。
(四)授课前,上课教师须对场地进行布置并按要求领取器材。
(五)教师上课时统一着训练服,正式上课前须组织学生填写射击课教学保证书,讲述射击教学中必须遵守的安全守则。对于违反枪支操作安全守则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学生、私藏弹药的学生、不听从教师指挥、顶撞教师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学生以及授课过程中发现情绪异常及精神状态异常的学生,教师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发生。
(六)教师授课要做到口令准确、宏亮,仪表端正,语言文明,严肃认真,并严格记录学生出勤情况。
(七)教师在授课时示范动作要正确、规范,做到精讲多练,集体讲解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主讲教师与学生小教官相配合,严谨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八)授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值日教师清点器材数量并进行归还。
第二十六条 徒手防卫与控制课堂教学规范
(一)教师要熟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制教案,并进行集体备课,统一动作标准。
(二)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案规定内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每个班级第一次课为理论课,内容主要为课程介绍、考试要求、安全纪律要求等。如必须更改教学内容或停止上课时,要履行审批程序。遇到不可控的社会性事件或特殊自然现象,教师应合理安排好学生。
(三)教师上课应着作训服或运动服,上垫授课更换软底训练鞋,并且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课前要进行活动器具的检查和场地器材的布置,同时通知学生上课统一着作训服或运动服,更换软底鞋,女生不准穿裙子、不准带首饰和发卡等坚硬类装饰物,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携带有碍运动的物品。
(四)正式上课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如遇突发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记录在案。
(五)教师上课时口令要准确、宏亮,示范动作准确、规范,精讲多练。如需学生配合示范动作,须注意示范的速度力量,并告知学生做好相应的自我保护。
(六)教师上课时要科学、有序地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做好热身及专项准备活动,如教学内容有摔法,必须进行倒地保护练习。在对抗练习中,讲明动作潜在危险,强调对抗的力度,学习初期严禁100%发力,先配合练习,逐步过渡到实战。进行实战训练时,要穿好护具(拳套、护齿、护头、护胸、护裆、护腿板、护脚背),并讲明颈部、后脑、裆部等禁击部位,肘法、膝法、反关节等禁用方法;条件反应实战时,做好速度、力量、距离等要求。
(七)上课时对于身体有异样的学生要特殊对待。根据可能会发生的问题,预先采取相应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八)课程结束后要做好整理放松活动,填写教学日志,总结本次课的相关得失,做好反馈并准备在教研活动中提出探讨,回收器材,整理场地,如有事故或器材损耗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