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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文辽宁警察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辽宁警察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并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现代大学教学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最基础、最根本工作,学院将在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等工作中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每名教授都要坚持为本科生授课,鼓励优秀教师进入教学一线,对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教学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统筹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并通过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工作,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院各职能部门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院教学工作规划。
第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院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代表学院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院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系部组织教学和在教学第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八条 系(部)是学院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系(部)主任是本部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工作。系部设教学副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教研室作为教学基层组织,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任务。
第九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对学院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院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条 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全身心投入教学,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声誉。
(二)教师应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勤奋博学的科学态度;具有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责任心。
(三)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观念,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四)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五)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六)教师要切实承担起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中,认真讲好每一堂课,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十一条 任课资格
(一)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学院考核合格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担任。如有特殊需要,助教经考核也可担任主讲任务。
(二)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教材及其辅助教材。
2.完成本门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需的教师工作;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能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
3.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新开课的老师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试讲并获得认可。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青年教师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者;
2.新开课试讲未通过者;
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四)教师开新课、新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这一课程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具有完备的讲稿、教案。
4.由系(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五)教学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拟安排讲课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说明该教师参加讲课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六)校内专职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系(部)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七)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照《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和《驻校教官及兼职教官管理办法》执行。
(八)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提倡资深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教师的考核与评价
(一)学院成立教师管理中心,负责教师的考核、进修培训、教学咨询等工作。
(二)学院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职业道德以及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
(三)学院制定专门师德考核制度,在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
(四)学院对教师教学业绩实行综合评价,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解答学生问题、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以及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等工作,均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学院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多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津贴分配的最重要依据。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五)学院制定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对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
(六)积极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教师科研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合理的科研评价周期。适当延长考核评价周期,共享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教师的培训与进修
(一)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中老年教师要在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同时,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学院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帮助教师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各教学系部要制定合理的教师培训计划,积极选派教师外出进修学习。
(三)参加各类形式进修的教师,都必须有明确的进修方向和任务。进修期间,要认真履行进修任务,进修返校后,必须向本人所在的单位领导及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师资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新进教师必须经过师德教育专题培训,学院将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教育培训,强化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
第四章 教学基本建设
第十四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学院的教学基本建设应以学院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积极打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
(一)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要求,要遵循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要考虑学院办学实际,发挥我院优势,办出特色专业。
(二)新设专业原则要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安司法及相关行业的发展需求,具备开办新专业所需的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实验实训条件、房舍、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三)专业调整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有利于学院发展,专业调整由相应的教学单位组织调研,出具调研报告和调整方案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院长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新设专业或调整专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
(一)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各专业组织制定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地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确定培养目标是制定培养方案的的前提条件,必须依照学院办学定位,结合本专业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开设提高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的课程,要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的紧密结合,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三)培养方案的制定由教务处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各系根据学院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经各系审议通过后,报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四)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需要变更培养方案应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培养方案变更、调整审批表》,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的管理
(一)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应充分体现本课程在所设定的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地位。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体系要符合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时代性等要求,要充分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一体化,加强以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应明确该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任务,该课程的学习目的要求。注意教学内容的选择,在保持自身科学体系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在各专业教研室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批准执行。
(五)各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并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
(一)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并通过课程建设与改革,建成一批高质量的专业主干课程、校级优秀课程和省部级、国家级优秀课程。学院实行课程的审核、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各门课程均要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指南和考试大纲。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检查教学质量的统一标准。课程教学指南是指导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指导性教学文件。考试大纲是组织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指南和考试大纲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编写,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教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课程标准内容。
(三)鼓励教师开设符合专业发展方向的专业选修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学院每年划拨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并定期开展各类精品、优秀课程的评审。
(五)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引入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设专项予以研究。
(六)在制定或修改培养方案时,各专业要对本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研、论证,对已经过时或不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课程要及时删除,对课程名称与内容不符的要及时更正。
(七)学院每学年对所有课程进行质量评估,对于评估优秀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并推荐参加国家及省里各类优质课程评选,对评估不合格课程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教材管理与建设
(一)教材是课程之本,编选教材必须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内容充实可靠、文字简明生动,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
(二)教材选用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选用教材必须以质量为首要原则,首先选用国家及省部获奖教材和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以及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的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公共课、基础课应优先选用公开出版的国家或省部统编教材。“两课”教材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安专业课”应优先选用公安部统编的规划教材。
(三)教材的预订应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本着一门课程只能使用一本教材的原则。选用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经系(部)主任签字批准,教务处审查后进行征订。
(四)各系部应组织教师在教研活动中有计划地开展对教材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研究,以此作为今后选用教材依据。
(五)全校各专业和教师使用的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负责发放。
(六)教师使用教材实现一课一书制,须填写“任课教师领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领用。
(七)任何人不得将非正常渠道的教材及其他书籍发给学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
实验(实训)室是学院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一)实验(实训)室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全院性的公用实验(实训)室由教学保障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共同使用;各专业实验(实训)室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全院所有专业共同使用。
(二)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专家论证,教务处负责向学校申报。
(三)实验(实训)室要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实践基地建设
(一)实践基地是指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供学生实习或参加实践的场所。
(二)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要求,每个专业都应建立数量不等、功能各异的校内外基地网络,基地数量和质量应满足实践教学要求。
(三)实践基地的建立,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学院职能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基地可挂牌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实践基地要有完备的协议书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实施办法对教学活动实行的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核心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校历
(一)校历制定的依据是教学计划,包括总周数及其分配,即各种教学周数、法定假、寒暑假等。校历由教务处负责起草,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情况下,审定后的校历不得变动,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按校历所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的具体时间进行工作准备。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校历时,由教务处提出变动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学任务书
(一)教学任务是根据培养方案对每学期各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汇总制定而成,按课程所在部门分学期下达,主要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分、学时(实验学时)、授课对象、起始周等。教务处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计划和校历编制下学期的开课目录,并向各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书。
(二)各教学单位按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老师。教学任务落实后,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时,应提前到所属部门填写教学任务书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表
(一)课程表一般分为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课程总表等几类。课程表是每学期实施教学计划的具体表现。
(二)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好公共课程和部分交叉课程后,由各教学部门根据校历、教学计划按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从教学条件以及学生实习负担等因素出发编排本部门课程表。
(三)课程表是教学秩序稳定的基础,教师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
(四)教师因工作需要长期调整班级课程表时,应提前到系(部)填写班级课表调整申请表,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教务处予以调整,并重新下发新的班级课程表。
第二十五条 教学日历
(一)教学日历是以系部为单元的各教学班级实施教学活动的执行文件,是班级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依据,包括课堂教学、实习、设计、考试等教学环节及教学周数以及学时分配等。
(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日历,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教学日历批准执行后,未经允许不得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人申请,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是完成课堂教学、实现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结合学生的实际,搞好教学设计,写出讲稿、教案或详细的授课提纲。
(二)教师备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要求、教学考核、教学范围、学时分配、教学步骤以及教材的组织等。
(三)教师备课应做到背内容、背教法、背学生,根据学生的能力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设计好每一个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学习和考核的要求,处理好本课与前修课和后继课之间的衔接。发挥教研室的作用,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教学仪器、用品等教学设备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必须经过充分的备课,必须有教案或讲稿。
(二)课堂教学必须具有示范性,任课教师应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按规定着装警服,举止言谈文明、精神饱满、责任感强。按时上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学时,不押堂、不早退。组织好课堂教学,了解学生的听课情况,对不守纪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
(三)教师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严禁教师根据自己的兴趣任意取舍教学内容。
(四)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条例清楚,论证严密,富有启发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
(六)提倡教师采用多种形式的先进教学方法和设备进行教学,提高课堂的讲授效果。提高教学艺术水平,积极运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着重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课堂讲授时,不允许坐着授课(除经教务处批准的年老体弱的教师外);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不允许接、打手机;不允许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言行: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行;
(四)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的言行;
(五)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的言行
(六)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言行;
(七)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行;
(八)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言行;
(九)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以上言行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各类实习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读书报告等。
(二)教师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教师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时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实训)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实训)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以及考核方式导等。实验(实训)过程中,要将教师的讲解和实验员的指导操作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学生。在实验(实训)完成后,要检查实验(实训)结果,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三)教师要根据培养方案并依据《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开展实验教学。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时,要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教学合格评估标准。
(四)各类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依据实习大纲进行实践的过程,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指导教师(或被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其它方面的事宜。教师要指导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在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进行实习总结并评定出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五)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本科学生毕业时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以及教学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要经过选题、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才能完成。
教师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教学工作。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需了解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情况和进行研究的能力,并且帮助学生确立研究内容和方法。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确定内容和教学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
(六)除毕业论文之外,教师要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创造进行科学研究的机会,并对学生进行科研能力的培养。通过布置学年论文、读书报告会等形式,并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能力的学生,应重点培养和支持,重视学生科研成果的培育。
第三十条 课外辅导和作业
(一)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是教师与学生密切沟通的重要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二)教师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进行课外的沟通与学业辅导。要创造条件在排定的时间深入教室进行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应充分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与学生沟通,及时回复学生的学习以及其他方面的疑问,更多地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三)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要重视这一学习环节,进行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训练。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布置作业内容,作业量要适当。作业的形式应是多样的,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确保其质量。对学生所交作业,教师须全面批改。对批改过的作业必须进行登记。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应按课程计划的要求和教务处与系部的安排进行。
(二)所有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要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对学生的课程考核,教师应结合其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可视课程性质不同而定。
(三)考试的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尽可能做到题小面广,表述简练、明了、准确,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一般要求是:考核内容要遍及课程标准所涉及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
(四)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必须提前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放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违规应立即制止,并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主考报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考试终止后应收齐试卷,试卷应当场清点。
(五)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阅卷时,要以教研室或课程组为单位,集体进行,流水作业。评分要公正、客观。评分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技能的程度,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师教学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总结,并提出今后改进的措施。考试后将学生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等一并送交系部办公室并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录入。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分。凡评分确有差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更正。
第三十二条 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是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每名学生都应自觉、积极参加。在劳动中要树立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增强团队意识,养成劳动习惯和爱劳动品德。劳动内容和形式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训练
学院成立军事理论教研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素养培养。军事训练是学生必修课程,不能免修,不合格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重修。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内部、外部诸要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以确保学院的教学工作按计划进行并达到学院教学质量的目标。
第三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一)教学管理监控体系: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监控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实施教学管理职能,保证教学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督导、专家监控体系: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及教学督导组,形成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完成听课评议、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等教学质量监控,并及时向领导反馈教学信息。
(三)学生评教体系:学院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负责收集、整理、核实与教学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学院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网上评教活动,并将评教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其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估类型
(一)专业评估:学院制定相关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二)课程评估:学院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开展课程评估工作,评估不合格的课程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究课程负责人及开课部门领导责任。
(三)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学院每学年按照相关规定对全院专、兼职教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序,评价为优秀教师可作为当年学校评选先进的候选人,课时津贴按学校规定数额适当上调;对于评价为不及格等级的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信息反馈系统
教学信息反馈是强化和调控目标检测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学院顺应专业培养计划微调和教学实践的具体需要,通过教学例会、督导反馈、领导反馈、学生反馈以及教学信息通报等多种渠道,保证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教师和学生及时发现教学规划中未能契合现实的部分,并快速整改。
第三十八条 三级教学检查制度
三级教学检查制度是学院、系(部)、教研室三家教学管理机构在整个教学运行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模式。一般教研室组织本室教师互查,系(部)对本部门全体授课教师进行全面自查;学院组织专家组抽查。
第三十九条 三级听课制度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院党政领导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领导每学年须随堂听课6次以上;系部党政一把手每学年须随堂听课8次以上,学院和教务处的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每学年至少应随堂听课10次以上。学院督学员听课次数按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申报教育部、教育厅、学院或其他部门(团体)组织的研究项目,争取较多的研究经费和较好的研究条件,以项目促教学,以项目促成果,提高学院在外界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院系部和教研室、课程组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
第八章 教学管理队伍与教学制度建设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一)高校教学管理队伍是指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人员。建设一流的高校离不开一流的师资队伍和一流的管理队伍,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学院在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层级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考核办法和薪酬体系。
(三)实行准入标准,优化队伍结构。新进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考核,不断优化教学管理队伍的整体结构。
(四)学院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对于新分配或调入管理岗位的“新人”,须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管理学、教育学概论、教学管理基本规章制度等。对在职人员定期举办教学管理人员的研讨与培训活动,并聘请校内外教学管理专家做专题讲座、专项培训。
(五)学院设立教学管理岗位专项津贴,对于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一)教学管理制度是学校借以拘束,激励师生,规范其日常行为,使得学校教学能够正常运转,保持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一套基础制度。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全院性的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起草,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但须报学院备案。
(三)学院定期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对于已经过时的文件要及时进行废止或修订;对新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办法。教学管理制度的废止、修订由教务处负责,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学档案是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与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各系部及职能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
(二)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
(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习、见习方案、计划、总结以及毕业论文相关材料等;
(四)教学研究及改革项目的立项计划、申报书、结题书等;
(五)学生学籍、成绩情况;
(六)课程表、教学任务书、试卷及试卷分析等;
(七)教学研究计划、总结等教研活动资料;
(八)有关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料;
(九)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教学工作会议记录等。
(十)其他教学文件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一)学院设档案室,教务处及各系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成册。
(二)教务处及各教学部门有关教学材料,除上交学院档案室管理的材料外,其余资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高等职业教育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适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