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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文辽宁警察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上级下达的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包括:(1)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2)省财政下达的纳入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3)学院收到的教、科研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专项资金及教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参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统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规定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学院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建设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学院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专项资金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学院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务处、教学管理等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上级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