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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文

辽宁警察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三)研究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民警培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毕业和就业、学生奖惩、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七)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八)研究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加强审计监督。

(九)研究决定后勤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审议学院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十一)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经院长同意,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一)职能部门或各系部如有议题提出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二)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在没有委托授权的前提下,该分管领导涉及的工作原则上不讨论。

(三)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院长同意。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方案、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需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协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

(五)党政办公室应提前两天向与会人员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包括需讨论决策的事项、建议方案或评估论证报告等。

(六)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仔细阅读会议材料,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一)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

(二)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力求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三)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在讨论决策时按有关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领导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条 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精神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出席、列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编发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