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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辽宁警察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辽宁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58号)《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条 学院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自定具有终审权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的评审标准。
第五条 科学设岗,合理晋升。根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整体情况,结合学院建设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按照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设定每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晋升。
第六条 学术导向,综合评价。职称评审坚持学术评价导向,同时结合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社会服务、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和综合评价,业绩为先,择优评选。
第七条 分类评审,分级管理。建立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负责制。在评审程序设置、评审权限设立和评审条件设定等方面,坚持评审标准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评审、分级管理,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称办)、资格审核小组。职称办设在教师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评审材料、组织评审例会、处理日常事务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师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资格审核小组由职称办牵头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教师管理中心、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警察职业训练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业绩审核。
第九条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学院具有终审权系列、专业、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评审推荐其他系列、专业、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一般为单数,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评委会选举产生。评委会其他委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学院在当年度评审例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从学院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三)原则上,评委会委员连任不超过2年,每年进行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已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
(四)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与职称办合署办公)设在教师管理中心。
第十条 基层单位职称评审分委员会
(一)各教学、教辅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推荐参加学院职称评审会人选。
(二)基层单位职称评审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一般为单数,由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全体人员会议推举产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布置评审工作,公布评审指标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学院布置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公布当年度评审指标。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与转系列评审程序相同。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院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申报人填写申报表格,提供业绩成果和相关证书等材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部门初审。基层单位职称评审分委员会对本部门申报人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审核通过人员,签署意见,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送相关材料。推荐部门须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申报材料、推荐结果须在本部门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民主测评。职称办会同纪检监察小组到申报人所在部门进行民主测评,考查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征求部门人员的推荐意见。民主测评同意票少于部门人员三分之二(不含)的,职称办不予受理申报人的参评申请。
(四)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审核申报材料实行责任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集中公示。通过民主测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格审核小组对审核确认后的申报材料进行院内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申请例会。职称办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年度评审例会申请,同时提交申报人名单及审核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七)组建评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召开年度评审例会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学院,从学院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学院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
(八)启动例会。学院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宣布组建年度评审例会和评委会委员名单,根据评审专业的需要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组织评委会委员学习评审办法、评审标准、相关政策和评审工作纪律等。
(九)开展评审。每个学科评议组由3人及以上评委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组长(副组长)由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选举产生。
1. 学科评议组审核。依据评审标准,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申报人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学科评议组可报请评委会主任,经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其参评资格。
2.申报人员述职答辩。申报人员就任现职以来的教学工作、研究方向、教科研业绩与成果、服务社会、服务实战等情况作述职。
3.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通过评议,衡量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测定其实际能力水平,研究形成评议组评审意见,择优向评委会推荐人选。
(十)会议表决。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委会的评委人数必须达到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方为有效,一般不得少于17人。评委会委员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结合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部门推荐意见、学科评议组评价结果,在评审指标数额内,实名制投票,确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和推荐参加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人选。任职资格人选和推荐评审人选须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统计表归档备查。
评委会委员在《评定表》中填写评审结果。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字(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四条 评委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委员、会议议程、投票情况、评审结果等。会议记录须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作为会议资料归档,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或评议组在对申报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必须依据充分,如实反映申报人的实际情况。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其直系亲属评审职称时,该评委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者被告知回避、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工作办公室(职称办)、评委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职称办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资格认定、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职称办申请复核,职称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其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或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实名向职称办或纪委反映或举报,职称办或纪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或备案后公布;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学院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证书,学院加盖钢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纪检监察小组,设在院纪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职称评审工作秩序,查处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职称评审工作予以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已取得职称资格的,撤销其职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强化职称评审考核,建立追责制度。对参加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况,予以暂停评审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会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特殊人才按照各级相关政策和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破格晋升职称的按照各级相关政策和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其工作程序与要求按照《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职称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