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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辽宁警察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辽宁警察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辽宁警察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发展战略及师资队伍、校园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院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八)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学院章程等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一)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六)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四)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五)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学院预算,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院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院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明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及到会人数按《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辽宁警察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通报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院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如财务预决算和干部提拔任用),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或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对于有争议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记录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