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委发文 > 正文
党委发文辽宁警察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系党政领导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辽宁警察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系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本系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特殊或重要情况需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随时召开。
第五条 参加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应为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等,可根据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会和列席人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使用党政联席会议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学术交流合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工作和贯彻院行政决议决定等议题由系主任主持;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人员奖惩、工会和共青团工作和贯彻院党委决议决定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八条 有关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任用等议题,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系党政联系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和院行政决议、决定在本系贯彻执行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系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研究本系教学管理、科研、对外交流合作、实验实训实习等重要工作。
(五)研究本系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
(六)研究本系内设机构人员调整。
(七)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调配。
(八)研究本系人员考核、奖惩等问题。
(九)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研究本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十一)研究其他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各系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本系实际,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进行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并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未经系党政负责人审定的议题、无成熟意见和无建议方案的议题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 研究议题时,一般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进行汇报,与会人员应当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可就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对经过研究讨论,暂时不宜形成决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责成有关人员进一步研究,重新上会议定。
第十三条 议题需要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议题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议题,应逐项表决。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再行上会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系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禁止以领导碰头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传播违背会议决议的言论,不得拒绝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对无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各系应按照学院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要求,及时向师生公开,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对需要保密的会议议题,应进行标识,与会者人员对会议内容、决议,以及决议的形成过程等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如涉及到本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或本人的亲属,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应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后,与会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按原会议决议、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复议,在复议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一)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议、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 未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 执行决议、决定时态度消极,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实行责任追究时区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