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委发文 > 正文
党委发文辽宁警察学院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教师,教师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公安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以上。
(三)违反教学纪律,出现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以上;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以上。
(四)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五)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实践锻炼要求
(一)专业教师,每3年参加业务实践锻炼不少于6个月;非专业教师,每3年参加业务实践锻炼不少于3个月。
(二)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学管干部或班导师工作经历,考核合格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技术技能提升和专业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不少于6个月或一个学期;或参加过博士学位课程学习。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没有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5年以上。
(二)获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应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五)获博士学位的,按有关规定确定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研的能力,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实践技能,胜任所教课程各实践环节教学工作,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民警培训等工作任务。
(二)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或指导过学生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等。
(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或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三)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有证书)。
(四)参与省级以上团队、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申报建设工作。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没有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或指导过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
(四)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及以上。
(五)以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主持院级教研项目1项。
第十二条 教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学科教师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有独到见解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译文,或公开出版高水平专著、译著或主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译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译著、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应具有较高的课堂教学艺术,形成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社会科学学科教师减少论文2篇,减少著述字数3万字;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减少论文1篇,减少著述字数2万字。
(四)获国家级三等(排名第1)或省部级二等(排名第1)以上教学、科研奖励,可替代对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前3名),或获院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
(二)获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获市厅级教学竞赛二等奖,或获院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三)参研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前5名),或参研省部级教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教科研项目1项。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与实践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表彰奖励。
(二)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安司法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方面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主讲民警培训专题2个;或获省部级民警培训微课程比赛三等奖;或受聘到一线承担专业警种培训4课时以上,反响良好(有证明)。
(四)执行公安部、公安厅送教任务一个月以上。
(五)担任教学秘书或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一学年以上。
(六)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利(有证书、排名第1),且被应用于生产实践产生经济效益。
(七)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5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可替代对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八)参与省级以上团队、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申报建设工作(前5名)。
(九)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毕业论文(设计)获省部级三等奖,或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没有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二)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学科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或指导过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等。
(二)教学成绩突出。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态度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科(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五)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六)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主持院级教研项目1项。
第十七条 教科研业绩与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有创新论著。社会科学学科教师发表上述水平论文2篇、公开出版上述水平论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主编有独到学术见解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发表上述水平论文3篇或公开出版上述水平专著1部。公共课、基础课教师论文数量减少1篇。
(二)获国家级二等(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排名第1)以上教学、科研奖励,可替代对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前7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获院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二)获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获市厅级教学竞赛二等奖,或获院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三)参研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市厅级教科研项目4项。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与实践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表彰奖励。
(二)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安司法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方面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主讲民警培训专题4个,至少有1个优秀专题;或主讲民警培训专题3个,获省部级民警培训微课程比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受聘到一线承担专业警种培训8课时以上,反响良好(有证明)。
(四)执行公安部、公安厅送教任务三个月以上。
(五)在公安理论、警用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成果,已推广转化为教育训练内容、专利、软件形式,经省部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科研院所认定创造良好效益。
(六)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有证书、排名第1),且被应用于生产实践产生经济效益。
(七)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10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可替代对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八)参与省级以上团队、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申报、建设工作(前3名)。
(九)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毕业论文(设计)获省部级二等奖,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2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晋升职称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成果,必须是聘任为现岗位级别职称后获得的。
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非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论文不作为申评条件。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申评项目是指本人参与研究的已结项的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项目,非本学科专业项目仅作为参考。
学术成果奖励应为在本学科专业上做出成绩受到的奖励,非本学科专业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教科研项目、成果奖项、著作、教材、学术论文类别(级别)等认定执行《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教)研管理办法(暂行)》(辽警专发〔2011〕74号)。
第二十一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破格晋升职称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评审政策和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项目、课题、成果均须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截止时间以学院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院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