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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

辽宁警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听取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四)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维护学院稳定的政策措施,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审议学院主要领导讲话、重要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和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七)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审议向市(厅)级及以上级别推荐的优秀骨干教师和突出贡献专家;确定年度招聘工作方案;审定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方案;审议部门和教职工考核方案及年终考核结果。

(八)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问题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审批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学院各部门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基础数据准确,政策依据可靠,有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分管院领导对该议题的内容认真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分管校领导负责的工作,须由牵头院领导与相关院领导会前沟通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除紧急情况外,党委会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报党委书记审查确定。党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三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以纸质或邮件形式发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送达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根据议题提交讨论事项,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言简意赅、明确表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分管院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事先未向主持人表述意见的,一般不讨论所提交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一般不讨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

第十四条 党委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在每次会后签发。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按党政分工明确责任人,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副职对正职负责,责任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