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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发文

辽宁警察学院 党建经费及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健全和完善基层党建经费、党费保障机制,规范基层党建经费和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建活动专项经费和党费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作用,使党建经费和党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支出合理、规范有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一是由省主管部门和学院财政划拨经费;二是学院党费按比例上缴后留存的部分经费,其中按党员人数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为教工每人200元,学生每人100元;三是清查党费后留存部分。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学院党校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阵地(活动室)建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用于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于各基层党组织在规范化党支部建设、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用于在订购开展党员教育所需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用于学院党委对省级示范性党支部、红旗党支部的政策奖励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用于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及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学院党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的使用及审批

1.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学院计财处设立党建专项经费账目,严格把关。

2.组织人事处于每年5月份将当年党建活动经费核拨给各基层党组织,并报财务处备案。划拨给基层党组织的党建经费要用于基层党组织具体活动,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当年使用,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3.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各基层党组织于每年3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上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各基层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附件1)报院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基层党组织要填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件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组织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

5.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设立专门账目,认真记录本部门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明细。学院和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票据报销明细

可报销的正规发票明细如下:

1.培训费——培训资料印刷费、场地租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等,具体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资料费——报刊、书籍、党员教育音像制品、印刷材料费等。

3.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并严格按照《辽宁警察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设备费——电化教育器材等。

5.补助——对生活困难党员的慰问费、对老党员的补助费等。

6.其它——红色景点门票、红色电影观影费、宣传费、党建课题相关费用等。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